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或“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华灿光电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进行了审慎尽职调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575号)的核准,公司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8,075,024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13元,共募集资金合计1,499,999,993.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7,088,919.96元(不含税金额),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82,911,073.16元。本次募集资金已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划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且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容诚验字[2020]518Z0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2020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元:万元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调整前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调整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 | 截至2023年11月30日累计投入金额 | 截至2023年11月30日投资进度(%)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1 | Mini/MicroLED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 120,000.00 | 118,291.11 | 116,973.75 | 98.89 | 已结项 |
2 |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 30,000.00 | 30,000.00 | 9,092.94 | 30.31 | 2023年12月31日 |
合计 | 150,000.00 | 148,291.11 | 126,066.69 | - | - |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情况及原因
受市场宏观环境影响,公司本次募投项目“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研发进度与原计划存在偏差,预计无法在计划时间内完成,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规模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拟对“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期限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
变更前 | 变更后 | ||
1 | 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 2024年12月31日 |
四、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期限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和投资项目内容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董事会认为:本次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延期是根据当前的外部市场环境、项目研发进度等客观事实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GaN基电力电子器件的研发与制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现阶段的经营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规模、募集资金投向等内容均未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规划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事项。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