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华泰联合对华灿光电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一)金融服务协议条款内容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7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信额度内决定并办理授信的相关具体事项。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和2022年5月5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
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除延长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外,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原方案保持不变。《金融服务协议》主要条款内容如下: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1、双方合作内容
乙方在其经营范围内,将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金融服务。
(1)存款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存款服务,制定最佳存款组合,存款形式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存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及外币。
(2)贷款服务
①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经营和发展需要,为甲方提供综合授信服务,乙方将在自身资金能力范围内尽量优先满足甲方需求。
②乙方按照一般商务条款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对于符合乙方信用贷款条件的业务申请,甲方及其子公司无须提供任何资产抵押、权利质押或其他担保。
③甲方控股子公司使用该授信额度时乙方需单独进行授信评审。
(3)结算服务
结算业务是指甲方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结算以及甲方及其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各成员单位或其他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结算。
(4)票据服务
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相关业务。
(5)外汇服务
乙方获得相关监管机构批准的结售汇业务资格后,根据甲方申请,可为甲方及其附属公司提供外币结售汇服务。
(6)担保服务
乙方应甲方及其子公司的要求,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用于融资、融资租赁、投标、履约等事项的书面信用担保,按照乙方担保业务相关办法办理。
(7)乙方可提供的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上述金融服务时,可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内容,与甲方及其子公司共同协商另行签署有关具体协议。有关协议的收费标准应与本协议规定的定价原则一致。
2、服务价格确定原则
(1)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
(3)结算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票据业务:相关费率将不高于国内其它金融机构同类产品收费水平。
(5)其他服务:乙方为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亦不高于任何第三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提供该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应不高于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3、交易限额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3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下属子公司向乙方所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同时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核定。贷款及综合授信用途可包括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周转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承兑及贴现、保函和应收账款保理,甲方及其控股子公司可使用该授信额度贷款。乙方向甲方的子公司办理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应收账款保理等业务时,应确保甲方子公司已得到甲方授权。
4、协议生效条件及有效期
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甲方按其《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二)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
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
二、协议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为0元,贷款余额为0元。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业务均按照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执行,存贷款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
资金收支的整体安排及其在财务公司存款不会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三、风险控制指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财务公司开展的存贷款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开展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防范及处置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资金风险的防范及处置工作。工作组由公司总裁任组长,财务负责人任副组长,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等相关人员。公司审计部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公司审计部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潜在风险应立即向工作组报告,并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工作。
公司查验了财务公司的证件资料,审阅了财务公司验资报告,对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出具了《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关联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司认为: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资质,建立了较为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能有效地控制风险,财务公司严格按《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经营,各项监管指标均符合该办法规定要求。根据公司对风险管理的了解和评价,未发现财务公司的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财务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已对协议期限、交易类型、交易限额、交易定价等交易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协议条款完备;自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以来,公司与财务公司严格履行协议相关约定,协议执行情况良好;公司已制定了完善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执行情况良好;2023年度,公司关于金融服务协议条款的完备性、协议的执行情况、风险控制措施和风险处置预案的执行情况信息披露真实。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金融服务协议及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