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作为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灿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对华灿光电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1年7月22日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结算服务、票据服务、外汇服务、担保服务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其他金融服务,协议期限三年。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向财务公司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3亿,该存款限额由公司及子公司实施监控,必要时财务公司应向公司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公司及子公司向财务公司申请贷款及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并根据用款进度分批提取,授信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需经财务公司贷款审核机构核准。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信额度内决定并办理授信的相关具体事项。上述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自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和2022年5月5日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同意将上述相关授权有效期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期至与《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保持一致。除延长相关授权事项的有效期外,关于上述关联交易的原方案保持不变。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财务公司和公司时任控股股东珠海华发科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华发科技产业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董事谢浩先生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本议案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届时关联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需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7788756XY
法定代表人:许继莉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十字门中央商务区横琴国际金融中心大厦第26层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3年9月9日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最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总资产 | 51,212,382,452.90 |
净资产 | 7,841,476,788.39 |
项目 | 2023年度 |
营业收入 | 1,409,521,863.81 |
净利润 | 916,857,598.33 |
(三)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财务公司和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属受同一主体华发集团控制的关联企业,华发科技产业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财务公司属于公司关联方。
(四)履约能力分析
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依法存续且经营正常,财务状况正常,履约能力强,在日常交易中具备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
三、拟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双方
甲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甲乙双方同意终止2021年7月签署的原《金融服务协议》。双方一致确认,就原协议终止,互不产生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三)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在财务公司的存贷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贷款余额为0元;财务公司亦未对公司提供除存贷款以外其他形式的金融服务。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六、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前,已将该议案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审议,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上述相关事项,并且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公司总裁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文件。财务公司和公司时任控股股东华发科技产业集团属受同一主体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关联企业。华发科技产业集团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谢浩先生已回避表决。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华灿光电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终止开展原《金融服务协议》中所约定的相关业务,是公司基于自身发展的决策,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产生不良影响,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该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发表了审核意见,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之终止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颜 煜 张 畅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