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灿光电: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23 证券简称:华灿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3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2024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申请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提供相应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本次审议为新增担保,不包含存量担保或续保);其中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华灿”)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5亿元,综合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应收账款贸易融资、超短融票据等综合授信业务(具体业务品种以实质审批为准)。担保额度授权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相关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2024年4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二、 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约定公司为苏州华灿向兴业银行申请的人民币48,000万元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53524975J
3、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4、注册资本:150,000万人民币
5、法定代表人:蔡和勋
6、成立日期:2012年09月19日
7、住所:张家港经济开发区晨丰公路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与器件、电子材料与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9、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10、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2024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a | 资产总额 | 364,669.39 | 382,293.33 |
b | 负债总额 | 234,241.32 | 255,594.07 |
b1 |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87,082.98 | 103,551.94 |
b2 | 流动负债总额 | 192,545.65 | 225,012.22 |
c |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 | 0.00 | 0.00 |
d | 净资产 | 130,428.07 | 126,699.26 |
e | 营业收入 | 183,848.70 | 51,762.42 |
f | 利润总额 | -37,008.40 | -4,684.66 |
g | 净利润 | -30,511.08 | -3,728.81 |
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1、 保证人: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 债务人:京东方华灿光电(苏州)有限公司
3、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4、 保证金额:人民币48,000万元
5、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7、 保证范围:本合同向所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8、 生效方式:担保合同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9、 具体以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准。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在上述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审议担保额度范围内,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具备偿还负债能力,公司能够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控,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担保事项不涉及反担保,董事会同意上述授信及担保事项。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8月19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83%;实际发生的担保总余额(含对子公司担保)为
人民币299,883.94万元(指截至2024年8月19日公司在金融机构的担保债务余额,含以前年度签订的担保合同所对应的债务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82%;以上担保均系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公司不存在除对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涉及诉讼担保的情况。
七、 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京东方华灿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