旋极信息: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北京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为群、谢军伟、张之阳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1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陈为群、谢军伟、张之阳: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子公司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豪智能)部分项目收入确认存在跨期问题,影响报表金额的准确性。
2.成本费用核算不准确。子公司泰豪智能在相关项目竣工结算后,将维保期间发生的支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未计入销售费用,导致成本费用的核算不准确。
3.相关科目列报不准确。子公司泰豪智能既存在对同一客户不同合同下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负债以抵消后的净额列示的情况,又存在对同一项目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未净额列示的情况,由此导致应收账款、合同负债、合同资产、信用减值损失等列报不准确。
此外,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披露预计泰豪智能未来现金流量的关键假设及其依据、存货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不规范等情形。
公司上述问题导致相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陈为群、总经理谢军伟、财务总监张之阳
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和日常信息披露质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并将严格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公司相关人员将持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企业会计准则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公司财务核算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旋极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