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3: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证券代码:
公告编号:
-
证券简称:
德威
主办券商:
申港证券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公司重整的基本情况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新材”或“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
(公告编号: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
根据债权人申请,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德威新材临时管理人。
因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苏州中院于
年
月
日决定终结德威新材预重整程序。
年
月
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太仓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决定对德威新材进行
预重整,继续已经实施的预重整工作,并指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临时管理人,继续履行预重整期间的职责,详见《关于法院决定对公司继续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0
)。
公司于
年
月
日收到太仓法院出具的《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事
裁定书》([202
]苏
破申
号)(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太仓
法院裁定受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转入重整程序的
申请,具体详见《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转入重整程序的公告》(公告编号:
-
)。
公司于
023年
月
日披露了《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01
),太仓法院出具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决定书》([
]苏
破
号),指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管理人
公告编号:
-
。太仓法院于
年6月
日出具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苏
破
号),规定德威新材的债权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于
023年8月8日14: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债权申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
)。
年
月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发来的《江苏德威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债权申报通知书》,具体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
披露的《关于收到公司管理人债权申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
)。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五)下午
:0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具体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召
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
)。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第四
十六条规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应当每五个转让日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
公告,如公司无法披露的,主办券商应当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将于每五个转
让日至少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司分别于
年
月
日、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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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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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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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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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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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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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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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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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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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年
月5日、
年9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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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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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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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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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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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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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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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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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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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2
日、
年
月2
日披露了《关于公司破产重
整的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3-0
7、
-
、2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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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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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二、公司重整的进展情
公告编号:
-
况太仓法院于
年
月
日出具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公告》([
]
苏
破
号),规定德威新材的债权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并于
年
月8日
:
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截至
年
月
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的债权申报已结束。
年
月
日,第一次债
权人会议已于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召开,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公司与公司管理人于
年
月
日与重整投资人签署了《重整投资协
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公司管理人
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
)。
年
月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出具的《告知函》,具体内容如下:
管理人账户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了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
《重整投资协议》约定支付的
万元保证金,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另于
年
月
1日与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管理人签订了《共益
债融资借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指定账户支付
了
万元共益债资金,并应管理人要求已经提供了相应的履约担保措施。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年
1月
日上午
:
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具体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公
告》(公告编号:
-
)。
鉴于《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将于
年
月
日(星期五)下午
: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
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披露的《关于召
开出资人组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
-
1)。
管理人根据债务人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与债权人、出资人和联合重
整产业投资人的磋商谈判意见,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
具体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摘要》(公告编
号:
-
)。
太仓法院决定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将于
年
月
日上午
:
采取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并对《重整计划(草
案)》进行表决。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重整计划(草
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具体详见公司于2
23年11月
日披露的《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告编号:
-
)
公告编号:
-
。
根据质押权人的要求及破产法的规定,因公司所持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的股权不在重整范围内,公司已于
年
月8日于人民法院指定的
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所持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60%股权,起拍价
为
6,
,
.
元,流拍未成交;公司于
年
1月
日收到公司管理人
的通知,公司于
年
月
日对前述所持股权进行第二轮拍卖,起拍价
3,
,
.
元,第二轮拍卖已流拍,并于
年
月
日对前述所持股权进行第三轮拍卖,并以200,826,78
元成交。
公司所持的其他对外投资股权均尚未对外处置。根据破产法规定及重整计划
草案确定的内容,其中设有优先权的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航天
特种车有限公司、常州诺德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及江苏太仓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在重整范围,依照优先权人的要求予以公开拍卖处
置,处置所得用于清偿相应的优先权债权。其他不在重整范围的对外股权投资的
处置将按照将来批准通过的重整计划执行,处置所得用于破产费用或清偿债务。
公司对所持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的拍卖结果将会影响到
最终重整计划执行中重整投资人及债权人各方所持公司的股权份额。根据重整计
划草案的规定,对应担保物变现后未能优先受偿的债权部分将会转入普通债权,
参与普通债权的分配,故包括公司处置所持江苏和时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贵
州航天特种车有限公司、江苏太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的股权后期
拍卖变现价格如低于评估价格,重整计划草案中披露的债权人持股份额将会持续
增加,同时重整投资人的持股份额相应持续降低。
3年1
月19日,公司管理人收到林万鸿先生签署的承诺函,林万鸿先
生在该函中承诺:
其持有德威新材
3,
,
股股票,为德威新材的第二大股
东,为增强全体投资者对德威新材重整后经营发展的信心,除重整产业投资人已
在重整计划草案中承诺的按重整计划受让股票之日起
个月的锁定期外,另行承诺其作为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若德威新材根据2023年
月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并提交的重整计划完成重整,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36个月内,其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已经持有的德威新材股票
公告编号:
-
。
年
月
日,公司管理人收到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产学研合作意向书》。《产学研合作意向书》签约双方为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
有限公司和中国科学院工程塑料重点实验室。《产学研合作意向书》主要内容为:
若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重整德威新材成功,双方展开合作,包括联合技
术攻关、推进新产品开发、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化,推进中国科学院工程塑料
重点实验室的相关技术成果在德威新材进行转化、转移和应用;促进研发队伍的
建设,加强技术交流,主要聚焦于前沿技术探索、关键技术突破、工程化;共建
科技协同创新平台,积极推动市、省、国家各级科技创新和服务平台的搭建。
3年11月21日,公司管理人收到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
由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担保金额
,
,
元,
结合福建新旭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期已向管理人支付的
万元保证金、向
公司支付的3000万元共益债借款,共同为其作出重整投资人按重整计划履行出
资义务提供担保。
公司于
年
月
日(星期五)下午
:
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江
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会议决议公告详见公司于
年11月
日披露的《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编号:
-
)。
年
月
日上午
:
,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江苏省太仓市人
民法院五楼大法庭(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半泾南路
号)召开,并对《重整计
划(草案)》进行表决,由于公司管理人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重整计划(草案)》
表决事宜,《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截止时间延期至2
年
月
日止,
会议召开情况详见公司于
023年12月6日披露的《关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
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
23-
)。
公司于2023年
月
日收到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告知
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年
月
日披露的《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公司管理人《告知函》暨公司重整事项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
-
)
公告编号:
-
。
截至目前,公司破产重整相关工作仍在继续进行中。
三、本次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太仓法院已裁定受理公司临时管理人对公司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公司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公司在重整程序中,将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涉及股东权益的调整方案、对外债务的清偿方
案、公司后续经营方案等内容。重整计划草案制定完成后将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
表决。若重整计划草案按照破产法规定表决通过并经法院裁定批准,公司依法执
行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债务危机,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强化主营业务,
化解破产清算风险。
如重整期间未能形成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表决通过且依照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
草案未能获法院裁定批准,或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表决通过且人民法院也未裁定批
准,且公司将被依法宣告破产。
若公司被宣告破产,存在导致股东权益归零、公司注销的风险。同时,根据
《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及《两网公司及退
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应当公告并
终止股票转让,并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即
公司存在股票终止在退市板块挂牌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后续进展及影响情况,并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鉴于上述事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
资者: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刊登,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
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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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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