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威3:关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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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11月24日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经表决,上述各组均未获得通过。鉴于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各表决组均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部分表决组
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同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
协商,该表决组可以在协商后再表决一次。公司于2024年2月5日再次召开出
资人组会议,对《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本次表决获得通过。管理人于2024年7月19日通知债权人
以非现场方式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二次表决,并于2024年8月6日完
成表决,本次表决共分四组分别进行,有财产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获得通过;
特别债权组、普通债权组未获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管理人于2024年10月24日向江苏省太仓市市人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
2024年11月29日,管理人收到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26日出具的(2023)苏0585破40号之三《民事裁定书》。
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二、关于重整计划的执
(一)
批准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草案》);
(二)终止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自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
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三、公司股票继续暂停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