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40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8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名,代表股份243,397,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253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41,3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6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名,代表股份2,022,5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292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925,0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685%。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43,269,96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7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797,9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618%;反对1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23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