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安科技”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宜安实业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宜安实业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宜安 实业有 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作为宜安科技持股5%以上股东,在2022年5月25日至2023年1月11日期间,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系统减持“宜安科技”股票3,970.8万股,占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7513%,你公司在减持股份达到宜安科技总股本的5%时,未按照规定停止交易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超比例违规减持比例
0.7513%。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三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合规履行股份变动、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收到上述决定书后,宜安实业有限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将以
此为鉴,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严格规范减持行为。后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督促相关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系针对股东,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