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17  宜安科技(300328)公司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中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的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主持人;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五)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应为独立董事)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七条 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形成决议,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名。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