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01  宜安科技(300328)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28 证券简称:宜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8号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现场会议于2023年11月1日下午15: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1月1日9:15至15:00。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公告。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名,代表股份228,26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3.062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227,5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96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名,代表股份69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005%。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股份2,59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61%。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刘守军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和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下述议案详情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873,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267%;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7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4.7680%;反对395,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23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32,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508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73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67%;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15%;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同意2,064,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9.4916%;反对528,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543%;弃权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41%。

三、法律意见书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11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