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安科技:章程修订对照表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出修订。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
除修订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东莞宜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