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大维格: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23-015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3年3月9日发出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3月2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于2023年3月24日14:00在苏州工业园区新昌路68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林森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41人,代表公司股份95,127,4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351%,其中:参加现场会议并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5人,代表公司股份81,919,9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48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6人,代表公司股份13,207,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86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了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5,097,0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0%;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78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被担保方之一控股子公司苏州维业达触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业达”)少数股东中苏州工业园区维舟光显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关联方,且维业达少数股东因资金实力有限等因素未能提供同比例担保,根据相关规则,关联股东陈林森持有的公司股份47,659,390股、关联股东朱志坚持有的公司股份2,382,568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45,055,1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26%;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78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交易内容包含公司与第二大股东、董事虞樟星之兄虞樟良控制的企业发生日常性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虞樟星持有公司股份21,272,004股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3,825,0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8%;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现场及网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23,783,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23%;反对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本议案获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委派了张隽律师、王伟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