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壕能源: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4-11  天壕能源(300332)公司公告

债券代码:123092

债券简称:天壕转债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 期即将届满。依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按照相关法定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 选举(以下简称“本次换届选举”)工作。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 事3 名。公司于2026 年4 月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作涛先生、汪芳敏女士、张 惠英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林雯女士、崔凯先生、苟 琴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林雯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上 述董事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三年,自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审核情况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 法》有关规定,完成了董事候选人的诚信档案查询工作。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

相关规定中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条件。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认为上述 董事候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候选人中,拟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 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拟任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比例未低于公司董事总 人数的三分之一,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等情形,且兼任境内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均未超过三家,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独立董事候选人林雯女士、 崔凯先生、苟琴女士均已参加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 料。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与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一同提交至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 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董事的义务和 职责。公司对第五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 的感谢。

特此公告。

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4 月10 日

附件:

一、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陈作涛先生

1970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学士,清华大学五道 口金融学院EMBA,明尼苏达大学卡尔森管理学院博士。1992 年至1997 年任北京 建材集团建材科学研究院金鼎分公司市场部经理、总经理,1997 年11 月至2014 年4 月任北京德之宝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7 年至2009 年任中国节能(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 年至2010 年任天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0 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2024 年4 月起任本公司总经理。同时,陈作涛先生现 任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聚辰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天壕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国耀量子雷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北珞珈梧桐 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金山软件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全联石油业商会 理事会常务会长、北京福建企业总商会执行会长,北京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副会长、 武汉大学资深校董。

陈作涛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通过天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 股份130,951,823 股,个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4,362,867 股,陈作涛先生目前 直接及间接合计控制公司20.26%股份。陈作涛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汪芳敏女士

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武汉大学法学学士,具有律师 资格。2004 年至2014 年任北京威尔顿科贸有限公司商务总监,威尔顿(北京) 能源投资管理公司风控部经理。2014 年至2021 年1 月24 日先后担任本公司法 务部经理、投资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内部审计中心总经理等职务,2021 年1 月 25 日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2021 年2 月19 日起至今任本公司董事。

汪芳敏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20,000 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张惠英女士

197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师范大学硕士,会计师, 国际注册内部控制师(CICS),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2008 年6 月至2015 年5 月历任本公司主管会计、财管部经理和财管中心副总经理,2015 年6 月至 2024 年4 月,历任本公司投资管理中心总经理、综合管理中心总经理、内部审 计中心总经理及总经理助理。2021 年4 月至2022 年4 月担任本公司职工代表监 事。2024 年4 月22 日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24 年5 月28 日起任本公司董事。

张惠英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雯女士

1990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英国兰卡斯特大学会 计专业, 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英国兰卡斯特大学助理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副教授,合作交流中心主任。财政部会计财务评价中心人才库,雄安新 区现代公共支付体系改革项目骨干成员,中央财经大学中国会计准则研究中心骨 干成员,中央财经大学政府内部控制研究中心骨干成员。2025 年9 月至今担任 北京键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林雯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崔凯先生

198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曾任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聘教授、党委委员、基础法学系主任、湖北行政复议 研究院常务副院长等职。现为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 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秘书长、武汉 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等职,从事企业法律风险研判、企业合 规研究十余年。为湖北省青年法学法律人才库、武汉市法学法律人才库首批入库 人员。2023 年4 月至今任天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崔凯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苟琴女士

苟琴女士,1986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北京大学经济学博 士。2014 年7 月至2023 年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2023 年至 今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教授,2025 年至今任金融人工智能北京市 重点实验室副主任。2021 年7 月至2024 年6 月曾担任成都蕊源半导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苟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 条、第3.2.4 条所列情形;与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 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