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经营管理需要,公司董事会对《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内容 | 修订后内容 |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适应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司总体发展规划和目标,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的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效益和决策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召开方式及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提案);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会议通知应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收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话方式进行并以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通讯方式进行并以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 1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