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膜科技: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34 证券简称:津膜科技 公告编码:2023-088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11月18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5),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2月4日(星期一)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4日9:15至2023年12月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股东大会的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范宁先生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股权登记日:2023年11月28日(星期二)
7、现场会议地点: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十一大街60号公司会议室
8、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1,450,2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40.2066%。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68,377,1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2.6365%;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53,073,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17.5701%。
2)出/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谭正华律师、穆文仙律师等通过现场或者视频方式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举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股东航膜科技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获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审议通过。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航膜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本议案审议事项有关联关
系,故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审议结果:同意53,008,6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7893%;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1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1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864%;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含)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121,338,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1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864%;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含)以上通过。
审议结果:同意121,338,3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079%;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1%;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审议结果:同意19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3.7864%;反对11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6.21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谭正华律师、穆文仙律师
3、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谭正华律师、穆文仙律师通过现场与网络结合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