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新文化1: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被害单位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文化公司”)送达了二审(终审)《刑事判决书》【(2021)沪刑终9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下简称 “原审”)
2、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3、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敏,原系郁金香广告传播(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公司送达了一审《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80)。
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人王敏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王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但因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敏犯合同诈骗罪罪名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犯罪形态及犯罪金额认定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审犯罪金额计算错误等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提出的系单位犯罪及上诉人行为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上诉意见及辩护意见均不予
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于原股东退还的资金以及上诉人王敏为填平虚假应收账款回流的资金,在计算诈骗金额时可以扣除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
二、二审(终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沪02刑初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王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王敏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发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敏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本二审(终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利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1)沪刑终90号】。
特此公告。
上海新文化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