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邦股份:3-3上市保荐书

查股网  2024-01-26  银邦股份(300337)公司公告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上市保荐书

保荐人

二〇二四年一月

3-3-1

声 明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盛证券”)接受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邦股份”、“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

本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出具上市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简称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3-2

目 录

声 明 ...... 1

目 录 ...... 2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 3

(一)发行人概况 ...... 3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 3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 ...... 3

(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 11

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 12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12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 12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 12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 13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 14

(一)董事会 ...... 14

(二)股东大会 ...... 14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 14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4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6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 20(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 26

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 27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 28

十、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 ...... 28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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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概况

中文名称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INBANG CLAD MATERIAL CO., LTD.
注册地址无锡市鸿山街道后宅
办公地址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鸿山路99号
注册资本82,192.00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1998年8月25日
上市日期2012年7月18日
法定代表人沈健生
股票上市地深交所
股票简称银邦股份
股票代码300337
公司网址http://www.cn-yinbang.com
联系电话0510-88991610
电子信箱stock@cn-yinbang.com
经营范围金属复合材料、金属制品、铝材、铝箔的制造、加工;金属材料的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铝合金复合材料、多金属复合材料以及铝合金结构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客户提供轻量化材料解决方案,始终坚持自主创新、绿色低碳的发展战略,坚持做强铝热传输材料为主业,不断在铝热传输材料领域进行研发升级。公司高度重视自主创新,一直专注于高性能金属层状复合材料的研发和生产,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公司建有江苏省金属层状复合材料重点实验室、江苏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9个研发平台,拥有具备系统的、超强研发能力的技术创新研发团队,在强化钎焊用铝合金层状复合材料领先优势的同时,亦在不断深化新兴领域用层状复合材料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不断加强多层金属复合材料的技术研究和储备。通过自主研发、产学研用合作等途径,公司形成了国内领先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与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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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借强大的研发实力,发行人的相关技术已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相关产品已具备显著的竞争优势。例如,发行人的“钎焊式热交换器用铝合金多层复合材料制备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以及“钎焊式热交换器用铝-钢复合带材制备关键技术及应用”项目均获得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发行人的“钎焊式空冷系统用钢铝复合带材的研制与产业化”项目获得湖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该铝钢复合材料打破了国外垄断,填补了国内电站空冷领域核心部件翅片管材料技术空白;发行人研发的铝基层状复合材料被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为“2020年度江苏省专精特新产品。”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指引》(GB/T 4754—2017),发行人的金属复合材料业务属于制造业中的“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之“铝压延加工”(行业代码:

C32)。

(三)发行人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财务指标2023年9月30日/2023年1-9月2022年12月31日/2022年度2021年12月31日/2021年度2020年12月31日/2020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475,935.69403,000.62371,733.12334,374.0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164,846.33157,937.15151,884.29148,270.8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59.80%59.23%58.52%54.76%
营业收入(万元)328,729.70394,430.25319,525.59237,048.42
净利润(万元)6,858.856,605.874,048.511,702.28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万元)6,903.736,730.374,062.471,696.29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6,045.892,971.143,035.09500.37
基本每股收益(元)0.080.080.05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0.080.080.050.02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4.28%4.32%2.71%1.15%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12,033.4523,019.466,966.2316,519.63
现金分红(万元)--1,643.84-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3.52%3.75%3.3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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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与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经营风险

①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所需主要原材料为铝锭。公司采用“铝锭价格+加工费”的定价模式,加工费根据产品要求、市场供需等因素和客户协商确定,公司采购铝锭的定价方式通常是基于订单/发货/结算前一段时间内长江有色金属网、上海有色网、伦敦金属交易所(LME)等交易市场的铝锭现货或期货价格的均价确定,而公司大部分产品的销售价格是参照发货/订单/结算前一段期间内铝锭价格加上加工费。

在实际的生产经营中,对于某一订单,其采购铝锭的时间与销售时确定铝锭价格的时间存在差异,通常采购铝锭的时间要早于销售时确定铝价的时间,当铝锭价格持续下跌时,对公司当期利润有负面影响,当铝锭价格持续上涨时,对公司当期利润有正面影响。因此,铝价的大幅波动会对公司经营和当期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②供应商相对集中的风险

公司的供应商相对集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供应商采购的合计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81.22%、71.28%、81.90%和84.03%,供应商集中度较高。如果公司主要供应商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交付能力未能满足公司要求,或与公司业务关系发生变化,公司在短期内可能面临原材料短缺,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③汇率波动风险

公司出口以美元、欧元结算为主。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5.86%、23.15%、26.48%和25.38%,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将有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或汇兑损失。随着出口业务规模的增长及汇率波动的加剧,公司可能存在因汇率波动导致经营业绩受损的风险。

④环保风险

公司高度重视环保相关工作,建立了完善的环保处理系统。报告期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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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均正常运行。但由于公司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环境复杂等原因,公司生产运营过程中依然存在潜在的环境污染事故风险。因此,公司存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并对公司的业务、品牌、效益造成负面影响的风险。

并且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社会对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严格,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如果国家未来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对企业的环保实行更为严格的标准和规范,公司有可能为了满足更高的环保要求需要不断追加环保投入,导致生产经营成本提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①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

本次募投项目建成后预计每年可新增对外35万吨铝热传输材料,新增产能较大。若市场供求、同行业竞争等因素发生较大不利变化,以及发行人客户开发不及预期,则发行人将面临募投项目新增产能无法消化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募投项目预期效益的实现和未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其他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产品结构优化、盈利能力的增强以及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对本次募投项目进行了审慎的可行性论证研究,认为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但是,在具体投资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生产设备安装调试、试产、量产达标都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本项目不能按计划顺利实施投入生产;项目投产后公司将在运营管理、人员储备和内部控制等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若公司管理能力不能满足公司规模快速扩张的需要,则可能出现管理失控的风险,将会直接影响项目投资回报及公司经营收益;由于市场需求不可预测的变化、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行业竞争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项目是否能达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此外,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测算中,所得税税率系按高新技术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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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适用的15%所得税税率进行测算,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无法顺利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亦可能导致募投项目效益不及预期。

(3)财务风险

①资产负债率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10%、59.54%、61.19%和65.69%,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以及债务融资增加,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较高。本次发行可转债后转股前,公司资产负债率将进一步上升。未来,若公司经营业绩未达预期甚至下滑,导致经营性现金流入减少,或者难以通过外部融资等方式筹措偿债资金,将对公司资金产生一定压力,从而对发行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②流动性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紧抓汽车用高端铝材应用行业的新发展机遇,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加大市场份额,产销规模稳步增长。报告期内,公司金属复合材料销量分别为13.40万吨、15.04万吨、17.03万吨和15.39万吨。随着产品销量的增长,公司对营运资本的占用也在逐步增加,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10%、

59.54%、61.19%和65.69%。尽管公司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努力拓宽融资渠道,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债结构,但如果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法规、产业政策等不可控因素影响,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仍存在银行贷款收紧、融资成本大幅度提高等短期流动性风险。

③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60,842.35万元、74,815.62万元、79,656.44万元和101,030.73万元,占各期末流动资产比重分别为33.76%、33.36%、

29.87%和34.15%。公司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报告期内,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对存货计提了减值准备,但若公司未来存货管理不善或市场需求发生变化,存货将存在进一步减值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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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关联交易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交易。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若公司未来不能有效执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出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治理不够规范等情况,可能存在关联方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风险。此外,若发行人存在未能及时充分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等情况,可能给发行人带来一定的经营、财务和税务风险,进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市场声誉造成不利影响。

⑤资产抵押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为解决业务扩张的资金需求,将其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抵押给相关银行。虽然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授信额度充裕,但若市场环境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导致公司的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受到影响,则抵押资产可能面临被银行处置的风险,继而可能会对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与行业相关的风险

(1)宏观经济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风险

目前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复杂多变,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持续发展,国际贸易摩擦加剧。中美竞争、俄乌冲突、欧美贸易争端加剧,美国加息缩表,能源紧张等给国际贸易和实体经济带来更多的风险和挑战。严峻的国际经贸形势使中国经济恢复面临挑战,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变化。随着近年来的政策变化和市场开放,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一定影响。

(2)行业政策变动风险

公司所属铝加工行业主要面临有关政府部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和中国有色金属加工工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和自律管理,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发生相关变化,公司不能根据政策要求及时优化升级,则未来发展空间将受到制约。因此,如果未来行业政策变化,将会给公司的业务经营带来一定的政策风险。

(3)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我国铝加工行业的市场集中度较低,相对分散的产业状况导致市场竞争较为激烈,未来铝加工产品向高性能、高精度、节能环保方向发展,产品质量稳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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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虽然公司已拥有一定规模的铝加工产品,并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但如果不能有效应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将会影响公司产品的销量和价格,从而对公司的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其他风险

(1)本息兑付风险

在可转债存续期限内,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利息及到期时兑付本金。此外,在可转债触发回售条件时,若投资者提出回售,则公司将在短时间内面临较大的现金支出压力,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若公司经营活动出现未达到预期回报的情况,可能影响公司对可转债本息的按时足额兑付,以及投资者回售时的承兑能力。

(2)可转债交易价格波动的风险

可转债是一种具有债券特性且附有股票期权的混合型证券,其市场价格受市场利率、债券剩余期限、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赎回条款、向下修正条款、投资者的预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

可转债在上市交易、转股等过程中,其价格可能会出现异常波动甚至低于面值,或与其投资价值严重偏离的现象,可能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为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必须充分认识到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以便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的风险

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因多方面因素的变化而发生波动,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宏观经济周期、利率和资金供求关系等。转股期内,如果因各方面因素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不能达到或超过本次可转债的当期转股价格,可能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虽然本次发行设置了公司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但若公司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及时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或者即使公司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后股价仍低于转股价格,仍可能导致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换价值降低,可转债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4)可转债转股的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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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可转债转股期后,可转债投资者将主要面临以下与转股相关的风险:

①到期不能转股风险。本次可转债在转股期内是否转股取决于转股价格、公司股票价格、投资者偏好等因素。如果本次可转债未能在转股期内转股,公司需对未转股的可转债偿付本金和利息,从而增加公司的财务负担和资金压力。

②有条件赎回导致的风险。本次可转债设有有条件赎回条款,在本次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公司有权按照本次可转债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此外,当本次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公司有权决定以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本次可转债。如果公司在获得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如需)后,行使上述有条件赎回的条款,可能促使可转债投资者提前转股,从而导致投资者面临可转债存续期缩短、未来利息收入减少的风险。

③转股价格向下修正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本次可转债中设有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在本次可转债满足向下修正条件时,公司董事会仍可能基于当时的股票市场、自身业务发展和财务状况等多重因素,不及时提出或不提出转股价格向下调整方案,或董事会提出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方案无法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因此,存续期内可转债持有人可能面临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不实施或无法及时实施的风险。

此外,在满足可转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股东大会有权审议决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幅度。因此即使公司决议向下修正转股价格,修正幅度亦存在不确定性。

(5)可转债转股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摊薄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且项目产生效益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如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开始后的较短期间内将大部分或全部可转债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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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司股票,公司净资产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当期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公司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6)利率风险

在债券存续期内,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可转债的价值可能会相应降低,从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公司提醒投资者充分考虑市场利率波动可能引起的风险,以避免和减少损失。

(7)可转债信用评级变化风险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进行了信用评级,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

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若出现任何影响公司主体信用评级或本次可转债信用评级的事项,评级机构有可能调低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或本次可转债的信用级别,从而将会对本次可转债投资者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情况

发行证券种类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债券面值及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发行规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500.00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本次可转债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确定。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的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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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韩逸驰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曾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项目;曾作为主要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浙江东方基因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嘉事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东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项目、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及远大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项目。

杨涛先生:保荐代表人,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友阿股份(002277)、长高集团(002452)、龙韵股份(603729)、双箭股份(002381)等IPO项目以及铜陵有色(000630)、东兴证券(601198)、安诺其(300067)、超频三(300647)、力盛体育(002858)、文科园林(002775)等再融资项目的承销或保荐工作,及三花智控(002050)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李励伟

李励伟先生:现任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曾负责或参与了星马汽车(600375)、鲁信创投(600783)、亨通光电(600487)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及收购项目。

2、项目组其他成员:张清峰、孙志成

上述人员均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关于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日,保荐人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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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存在的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承诺事项

国盛证券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国盛证券作出以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上市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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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承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自愿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

六、保荐人对于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决策程序的说明

(一)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等议案。

(二)股东大会

2023年8月2日,发行人召开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的具体事宜。

江苏世纪同仁事务所就发行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了《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七、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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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各项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96.29万元、4,062.47万元及6,730.37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4,163.04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500.00万元(含人民币78,5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于“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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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4、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禁止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依据《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最近3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3年内不存在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的情形,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公司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开展业务所需的场所、资产、经营机构、人员和能力,在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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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中心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会计培训制度、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2021年、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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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情形,具体如下: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6、公司具备健全的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内部控制制度,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均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职责,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公司各项制度运行情况良好。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7、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696.29万元、4,062.47万元及6,730.37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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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3.04万元。公司本次可转债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8,500.00万元(含人民币78,500.00万元),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8、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9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6.10%、59.54%、61.19%和65.69%,公司的负债水平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维持在合理的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未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50%。

2020年、2021年、2022年及2023年1-9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16,519.63万元、6,966.23万元、23,019.46万元和-12,033.45万元,公司拥有充足的现金资产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9、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截至本上市保荐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的情况;

(2)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况。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10、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用于“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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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不涉及财务性投资或直接、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11、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铝合金复合材料、多金属复合材料以及铝合金结构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为“年产35万吨新能源用再生低碳铝热传输材料项目(一期)项目”,属于公司主业。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债发行承销特别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3)债券利率

本次可转债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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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债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根据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为AA-;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次可转债的存续期内,每年将对可转债进行跟踪评级。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对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条件等进行了约定。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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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派送现金股利:P1=P0-D;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制订。”

(8)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债,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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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a、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b、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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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若可转债持有人在当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则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IA:指当期应计利息;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10)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前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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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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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

1、债券受托管理人

发行人已聘请国盛证券作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并已签署了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国盛证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可转债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持有人会议规则

发行人已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并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主要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已明确可转债持有人通过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可转债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可转债持有人会议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可转债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3、发行人违约责任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可转债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本次发行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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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主要事项具体计划
(一)持续督导事项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主要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2)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履行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发行人及时向保荐人通报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发行人发生须进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1)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专用性; (2)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3)如发行人拟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保荐人要求发行人通知或咨询保荐人,并督导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规定。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状况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人的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2)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3)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1)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配合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及时向保荐人提供与本次保荐事项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 (2)接受保荐人尽职调查和持续督导的义务,并提供有关资料或进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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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项具体计划
(四)其他安排

九、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保荐人(主承销商):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峰保荐代表人:韩逸驰、杨涛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868号保利ONE56 1号楼10层邮编:200120电话:021-38934132传真:021-38125519

十一、保荐人对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推荐结论

保荐人认为,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可转债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保荐人同意保荐银邦金属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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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协办人:

李励伟

保荐代表人:

韩逸驰 杨涛

内核负责人:

卫成业

保荐业务负责人:

孙蓓

总裁/法定代表人:

徐丽峰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