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元教育:关于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338 证券简称:开元教育 公告编号:2024-019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
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开元教育”)股东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大瑞泽”)于2023年4月14日与蔡志华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将其持有的公司49,487,002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蔡志华先生行使。2024年2月18日,股东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与蔡志华先生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解除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合计持有上市公司49,487,002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表决权委托终止后,蔡志华先生可支配表决权比例从13.42%下降至1.13%,蔡志华先生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据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承诺就约定事项行使股东权利时与江勇先生采取一致行动,如与江勇先生充分沟通协商后就约定事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以江勇先生的意见为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订后,江勇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一、原表决权委托协议的基本情况
2023年4月14日,蔡志华先生与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将合计持有的公司49,487,00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2.29%)的表决权委托给蔡志华先生行使,有效期为长期,蔡志华先生成为公司单一拥有表决权份额最大的股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的《关于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
续签及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基本情况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蔡志华乙方1:江勇乙方2:江胜乙方3: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乙方4:赵君(本协议中,以上各方单独称为“一方”,合并称为“各方”,乙方1至乙方4合称“乙方”)
各方于2023年4月14日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乙方将持有的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甲方行使。经各方协商一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终止协议,约定如下:
一、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表决权委托协议》即为终止,《表决权委托协议》不再对甲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无需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履行任何义务,亦不存在依据《表决权委托协议》而需要向对方承担违约或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
二、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订后各方权益变动情况《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订后,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将恢复行使,各方所持股份拥有的权益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姓名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拥有表决权股份数量 | 占总股本比例(%) | |
江勇 | 20,335,637 | 5.05 | 0 | 0 | 20,335,637 | 5.05 | 20,335,637 | 5.05 |
江胜 | 4,339,264 | 1.08 | 0 | 0 | 4,339,264 | 1.08 | 4,339,264 | 1.08 |
赵君 | 17,534,600 | 4.35 | 0 | 0 | 17,534,600 | 4.35 | 17,534,600 | 4.35 |
中大瑞泽 | 7,277,501 | 1.81 | 0 | 0 | 7,277,501 | 1.81 | 7,277,501 | 1.81 |
蔡志华 | 4,570,000 | 1.13 | 54,057,002 | 13.42 | 4,570,000 | 1.13 | 4,570,000 | 1.13 |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签订后,蔡志华先生可以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股份为4,570,000股,占公司总股份比例1.13%,蔡志华先生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江勇先生持有公司5.05%的表决权,成为持有公司单一份额最大表决权的股东,江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12.29%的表决权,与公司其他股东拥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量差距较大,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可以被认定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因此,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变更为江勇先生。
本次实际控制人变更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其他相关说明及风险揭示
1、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就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出具相应权益变动报告。
2、本次终止表决权委托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将按照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4、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股东江勇先生、江胜先生、赵君先生、中大瑞泽存在股票质押及冻结情况,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进展,若出现其他重大变动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特此公告。
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