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26  润和软件(300339)公司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润和软件”)于2023年9月9日和2023年9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和《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26日(星期二)下午15:30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2幢西二楼智能化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周红卫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4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3,70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105%。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6,824,2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3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882,3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2%。参加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及股东代理人共241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23,390,0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69%。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398,8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4.8537%;反对4,307,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45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0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082,2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2.7966%;反对4,307,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5.1457%;弃权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6%。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已获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限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9,657,4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1626%;反对3,943,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7115%;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9,340,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1055%;反对3,943,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7115%;弃权105,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25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指派杨学良律师、常桂铷律师到会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9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