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相关行权手续。
二、《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
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中30人已经离职及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考核部分不达标,公司拟注销对应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6.2003万份,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四、《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中16人已离职及激励对象当期个人层面考核部分不达标,公司拟回购注销对应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4526万股,回购价格为7.400元/股,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同意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未与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并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审议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566,516,484.08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独立董事: 王恩平 刘国臻 单汨源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