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恒股份: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最高额质押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概述
为满足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恒股份”) 及全资子公司英德市科恒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科恒”)的生产 经营需要,公司、英德科恒、珠海市科恒浩能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 海浩能”)、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浩能”)与珠海格力供 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供应链”)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专项 开展供应链采购业务合作。格力供应链向公司、英德科恒合计提供供应链采购业 务额度人民币4.5 亿元,该额度为可循环使用,具体采购业务额度以格力供应链 内部审批结果为准。同时,为确保公司、英德科恒全面、有效履行《合作框架协 议》及格力供应链与其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公司及前述子公 司(英德科恒、珠海浩能、深圳浩能)均同意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以经格力供 应链认可的订单、应收账款作为质押。
前述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1 月15 日披露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 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03)、《关于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 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4);于2026 年2 月2 日披露的《2026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7)。
公司、英德科恒、深圳浩能近日分别与格力供应链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 以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为格力供应链向公司、英德科恒提供供货服务提供质押担 保。担保债权为2025 年1 月23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 和届满日)格力供应链基于《合作框架协议》《产品销售合同》而对公司、英德 科恒享有的全部债权,最高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5 亿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英德科恒及深圳浩能已就本次质押担 保事项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二、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格力供应链与科恒股份、英德科恒、深圳浩能和珠海浩能签订了《合作框架 协议》【编号:KJXY-KHXM-261001】【前述框架协议及格力供应链与科恒股 份、英德科恒(统称“债务人”)中的一方或多方为履行供货服务而依据前述协 议所签订的任何具体《产品销售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的约 定,由格力供应链为科恒股份、英德科恒按照约定提供供货服务,科恒股份、英 德科恒、深圳浩能和珠海浩能在主合同约定时间内向格力供应链支付货款。
为确保科恒股份、英德科恒、深圳浩能和珠海浩能全面、及时履行其在主合 同项下各项义务,保障格力供应链债权的实现,科恒股份、英德科恒、深圳浩能 自愿以本合同项下之应收账款提供质押担保,格力供应链同意接受科恒股份、英 德科恒、深圳浩能提供的质押担保。
1、质押财产
公司、英德科恒、深圳浩能以《最高额质押合同》项下“质押应收账款清单” 所列之财产或权利及其附属权益提供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应收账 款债务人应当支付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应收账款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费用等。本合同存续期间“质押应收账款清单”发生更新的,则以最近一次更新 的“质押应收账款清单”记载的应收账款明细为准。
如果质押财产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包括但不限于因应收账款实现而减 少),影响格力供应链债权实现,公司、英德科恒、深圳浩能有义务每季度根据 格力供应链要求说明质押财产价值变动情况并补充经格力供应链认可的等值于 减损价值的应收账款提供新的补充担保。
2、质押担保的主债权
《最高额质押合同》所担保的债权包括:
自2025 年1 月23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 在人民币450,000,000.00 元(大写:肆亿伍仟万元整)的最高额度内,格力供应
链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主合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 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也不论该债权是否在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产生。
最高额质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相关债权(具体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债权清 单为准)经双方同意,纳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内。
3、债权确定期间
科恒股份、英德科恒、深圳浩能在债权确定期间,以其享有的质押财产在最 高限额内,就主合同连续发生的任一笔不特定债权(不论该笔债权截至本合同签 订日是否已到期),向格力供应链提供质押担保。
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 年1 月23 日至2026 年12 月31 日。该期间为债权发 生日,单笔应收账款债权到期日可以超过债权确定期间。
4、质押担保范围
在应收账款质押权设立后、在债权确定期间,债务人与格力供应链形成债权 债务关系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没有在有关合同、 协议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确不是由本合同作质押担保的,均视为由本合同作质 押担保。
本最高额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据主 合同所发生的垫款)、服务费、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处分质押物所产生的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 裁、送达、执行、律师代理、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因违约金、资金占用利息、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差旅费、公证、评估、鉴定、拍卖、诉讼或仲裁、送达、执行等费用)和所 有其他应付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最高限额的部分,出质人自愿以本合同约定的质 押应收账款承担担保责任。
三、备查文件
1、《合作框架协议》;
2、《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江门市科恒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2 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