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克奥迪: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3年4月)

http://ddx.gubit.cn  2023-04-25  麦克奥迪(300341)公司公告

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3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促

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麦克奥迪(厦门)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

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 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规定的媒体,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直通披露, 是指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其他业务规则, 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交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的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

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

准, 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 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本制度的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经深交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能按既定的时间披露, 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或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

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 供公众查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 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形

的,公司应当审慎判断。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

他情形, 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 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六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 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

并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 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 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

《创业板上市规则》或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 应当及时与深交所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

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形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

告;

(二) 公司依法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关联交易公告和其他重大事件公告等; 以及关于深交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 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实施再融资计划时, 应按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编报规则、信息披露准

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文件, 并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日常进行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一) 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刊载季度报告正文, 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指定网站上刊载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 但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二) 中期报告: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编制完成并披露中期报告, 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登载中期报告全文;

(三) 年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

披露年度报告, 在公司的指定报纸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 同时在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指定的网站上披露其全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深交所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或

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 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分别按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编制定

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 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发布的格式及编报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及时予以披露。

第二节 临时报告及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公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

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但不限于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修正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回购股份、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回购股份、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

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 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 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

件发生时。

第三十二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于筹划

阶段, 虽然尚未触及前条规定的时点, 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 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

展情况:

(一) 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 应当

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 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者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被解除、终止的, 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者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的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 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 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办理重大的披

露工作, 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应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一)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达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标准时,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本制度第三十五条项下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当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及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公司应

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三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一)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 并提交予董事会秘书;

(二) 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三) 董事长负责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经审议通过后,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 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提出书

面审核意见;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 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一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草

拟,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十二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未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 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为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实行重

大信息的报告制度, 有关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主体应严格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进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公司负责人均是

报告重大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及主要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按下列规定执行, 本制度未涉及的应参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一节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适用本制度相

关规定;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依法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 安排专人(“信息披露负责

人”)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办公室进行报告和沟通, 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提交月度财务报告、管理报告和其它公

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便公司对其经营、财务、应收账款、融资和担保等事项进行分析和检查。

第四十九条 不定期报告: 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其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事

件,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第五十条 控股子公司向公司进行信息报告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 若控股子公司实施重大事件需经其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 控股子公

司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之规定, 向公司发送会议通知及相关资料;

(二)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股东会就有关重大事件进

行决议的, 应在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董事会办公室;

(三) 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件, 且该等事项不需经过其董事会、股东会(股

东大会)、监事会审批的, 控股子公司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文件, 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字。

第五十一条 公司负责所有控股、参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任何控股、参股子公司均

不得违反本制度自行对外披露重大事件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二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并报公司备案。

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本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应遵守《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报告其个人及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持有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 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节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报告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指派专人及时、主动向董事

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决议、协议、政府批文、法院判决、中介机构报告、情况介绍等等), 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并持续地向公司报告事件的进程:

(一)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或者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二)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进入破产、解散等程序;

(三)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

组;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六) 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报道或者传闻,对上市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七)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八) 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 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

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发生同业竞争或者同业竞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应当说明是否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解决措施等。

公司无法与实际控制人取得联系,或者知悉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应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五十七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 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八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 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 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六十三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 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

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及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其负责人为

董事会秘书。

第六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董事会办公室承担如下职责:

(一) 负责起草、编制公司临时报告;

(二) 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 负责收集各子公司、主要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重大事项, 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四) 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交所

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 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制订保密措施, 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 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七十条 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管理。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七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涉及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

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 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

最小范围内。对能影响公司股票升跌的信息, 在未公开披露前, 公司部门与个人一律不得对外公开宣传。

第七十八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九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 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重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

况, 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八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监督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

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

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 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一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八十五条 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任何

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

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八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 并

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二章 直通披露

第八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九十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 - 20:30 时段, 单一非交易日或者连续非交易日的

最后一日 12:00 - 16:00 时段提交直通披露公告。

第九十一条 公司应当使用交易所技术平台的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

为确保公司在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等网上业务中能正确标识实体身份, 保障网上业务的安全性, 深交所向公司发放“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认证系统数

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数字证书用于深交所面向公司开放的各项网上业务, 公司应当妥善保管数字证书及其密码, 使用数字证书办理业务的行为视同公司行为, 公司应当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当检查信息披露文件是否已经在符合条件媒体及时披露, 如发现异常,

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

信息披露文件经符合条件媒体确认发布后, 公司不得修改或者撤销。

第九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 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

导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九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 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能正常办理

的, 公司应当按照深交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十三章 处罚

第九十五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未按本制度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

济处分, 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冲

突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