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执行进展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联创股份(30034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43 证券简称:联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5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执行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执1578号】、【(2023)鲁03执1578号之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孔刚与高胜宁等人共谋包装上海鏊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上市公司高价并购。在被告人孔刚的策划下,上海鏊投公司调整股权结构,确定通过借用体外资金、购买虚假业绩等手段虚增公司业绩,制作虚假财务账目,提升上海鏊投公司的估值,以达到被上市公司并购的目的,通过被告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等人具体实施。在不具备合同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许诺很高的业绩承诺,最终诱骗公司与其签订协议,分两次巨额收购上海鏊投公司,最终造成公司巨额损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要求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2022)鲁03刑初1号】,判决如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被告人王耘相较被告人孔刚、高胜宁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

黄炯、叶青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二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叶青有立功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部分赃款未实际取得,对其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炯认罪认罚,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黄炯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高胜宁有退赔情节,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青认罪态度相对较好,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不足部分由各被告人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刚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处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高胜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15日至2036年12月1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耘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4日至2031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炯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叶青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与所犯非国家人员行贿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扣押在案的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违法所得现金及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一审判决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

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

网上发布的《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2023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裁定书》【(2022)鲁刑终35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该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2023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执1578号】、【(2023)鲁03执1578号之一】。

二、本次《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执1578号】,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在银行、信用社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应当履行义务的存款(冻结、划拨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执1578号之一】,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犯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做出的(2022)鲁03刑初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将刑事判决中涉财产部分移交执行。在执行中,需对本院和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扣押在案的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违法所得现金、股票及其控制公司名下和共同持股平台持有的股票予以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变价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全部财产(冻结、划拨、变价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冻结、划拨、变价扣押在案的被执行人孔刚、高胜宁、王耘、黄炯、叶青控制公司名下和共同持股平台【上海云麦投资中心(普通合伙)、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晦宽(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中全部资金(冻结、划拨、变价财产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本次执行裁定书的执行进展情况

被执行人高胜宁及孔刚、高胜宁等控制的公司晦毅(上海)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名下持有的股票合计44,222,451股,已通过司法划转程序划转至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公司已启动股份注销流程。其他已冻结涉案资产,公司正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追偿中。公司管理层坚决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将积极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追回上市公司损失,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件将根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而定,本次执行裁定暂不会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该案件的后续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2023)鲁03执1578号】、【(2023)鲁03执1578号之一】。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