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27  联创股份(300343)公司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本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五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和对象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2.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3.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4.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5.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本公司的治理结构;

6.最终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1.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2.证券分析师;

3.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4.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5.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职责和方式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本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相关人员可以列席本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

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

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