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股份: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5-20  联创股份(300343)公司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0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

根据你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你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与北京信投惠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北京信投)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北京信投拟对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华安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新材)进行增资,累计金额不超过3.8亿元,后于2019年3月29日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截至2019年12月31日,北京信投按协议实际支付增资款8,888万元,并获得华安新材9.999%股权。你公司仅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的公告》,未及时披露《战略合作备忘录》签署情况及后续实际增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洪国、时任总裁齐海莹、时任董事会秘书胡安智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洪国、齐海莹、胡安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引以为戒,切实保障信息披露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按照监管要求,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特此公告。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