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判断、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就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董事会制订的《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拟定、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归属安
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授予价格、限售期/等待期、解除限售/归属期、解除限售/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并同意将本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的特点,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剑非
孙锋
王琴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