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02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立方数科”)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9:
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1月15日10:00在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汪逸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9名,所持(或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53,726,9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9560%。其中,参加表决的
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名,代表股份数2,42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778%。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4名,代表股份数4,861,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576%;其中,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名,代表股份数2,39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730%。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数148,865,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1984%。其中,参加表决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名,代表股份数30,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8%。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53,704,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52%;反对2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40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7%;反对22,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6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指派季成律师、陈燕红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