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及对相关人
员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立方数科”)及相关人员于2024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9号)、以及对汪逸、项良宝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0号、21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等规定,我局对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1.未履行关联交易审议流程和披露义务。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汪逸作为公司关联自然人,自2020年至2022年利用他人账户向公司提供借款,公司未对该关联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你公司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影响了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公司对2022年年报等内幕信息事项的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知情人登记范围不完整,仅包括公司内部人员,未包含证券服务机构人员。同时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对登记事项进行确认,董事长和董秘未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立方数科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对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决定的主要内容
汪逸作为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项良宝作为公司董秘兼财务总监,未能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严格按照安徽监管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习,切实提高财务核算和内部管理水平,提升规范运作意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