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数科:关于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公告

查股网  2024-07-18  立方数科(30034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44 证券简称:立方数科 公告编号:2024-039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辞职暨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辞职情况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项良宝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项良宝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职务,辞职后将在公司担任高级顾问职务,其原定任期至第九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项良宝先生的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项良宝先生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23%;项良宝先生离任后将继续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做出的相关承诺,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项良宝先生在担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治理及规范运作做出了重要贡献。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关于公司聘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周扬先生(具体简历附后)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江勇先生(具体简历附后)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为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周扬先生、江勇先生均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及履职能力,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也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周扬先生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履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应的专业能力与从业经验。董事会秘书周扬先生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周扬

通讯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皋城东路与经二路交口

办公电话:0564-3336150

传真:010-63789321

电子邮箱:public@taikong.cn

特此公告!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17日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附件:相关人员简历

1、周扬,男,1991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本科学历。2015年9月-2024年7月,先后就职于中天证券、华福证券、兴业证券、国金证券,最近一份工作就职于江苏华复保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长助理。周扬先生已于2022年11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周扬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周扬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2、江勇,男,1974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本科、香港中文大学高级会计硕士,注册会计师(非执业)。

2017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深圳市聚成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财务中心总经理;2019年5月-2022年9月任深圳市华商世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2年9月至今任深圳市和聚丰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勇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江勇先生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3.2.4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