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方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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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3 月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1 月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6 年3 月12 日收到应诉通知,2026 年3 月27 日法院开庭审理,2026 年6 月11 日法院作出(2026)皖0111 民初3933 号民事判决书,我司已委托 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于2026 年6 月26 日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处于 二审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
主要负责人:李跃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超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全资子公司
被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行君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于2025 年1 月10 日与被 告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向其提供 1000 万元银行贷款,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贷款到期后无力偿 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6 年6 月11 日法院已一审判决,立方数科(安 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需支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律师费、案 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10,177,432.07 元,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 清偿责任。公司对一审判决的利息计算及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服,已提起 上诉,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 万元以及利息19099.67 元(暂 计算至2026 年1 月22 日,后期利息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 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息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36000 元;以上 合计:10,055,099.67 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若有)。
事实与理由:
2025 年1 月10 日,原告作为贷款人,被告一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编号为58152025280012 的《流动资金贷款合 同》,贷款金额1000 万元;用途是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是2025 年1
月10 日至2026 年1 月10 日;该合同还对利率、违约事项、诉讼管辖、通知 和送达地址以及诉讼费、律师费承担等事项进行约定。2024 年7 月25 日,原 告和被告二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ZB5815202400000013 的《最高 额保证合同》,
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在自2024 年7 月25 日至2025 年5 月20 日止期间内发生 的债权以及双方约定的在先债权(如有)提供最高额连带保证担保。担保金额 以最高不超过等值人民币(币种)贰仟万元整(大写)为限。被担保的最高债权 额,包括上述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以及保证合同第1.2 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 主债权所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 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实现担保权利和债 权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保证人确认,本 合同项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应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范围确定的最高债权额 为准,而不以主债权本金最高余额为限。另,被告二系被告一的唯一法人股东。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截至 2026 年 3 月 26 日 的贷款本金 1000 万元、利息 7150 元、罚息 88153.93 元、利息复利 63.14 元 (此后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 4.29%,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复利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罚息利率 4.29%,自 2026 年 3 月 27
日计算至款清之日);
二、被告立方数科(安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 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律师费 36000 元;
三、被告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最高 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1065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立方数科(安 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二审情况
我司对判决不服,委托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于2026 年6 月26 日提起上诉,目前案件处于二审阶段,尚未收到开庭通知。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主要收款账户被冻结,给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严重影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 阶段,将会导致公司经营现金流断裂,目前公司无力偿还该笔银行贷款。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委托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积极应诉,尽最大可能维护公司 的合法权益,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6)皖0111 民初3933 号民事判决书
立方数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