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光电: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1、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有总股本为543,702,550股。
2、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实际参与现金分红的股本×每10股分红金额÷10股=543,702,550股×0.700000元÷10股=38,059,178.50元;按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38,059,178.50元÷543,702,550股=0.0700000元/股。
3、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元/股)=(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700000。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1、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召开了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543,702,55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
红利0.7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8,059,178.50元(含税)。本年度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43,702,5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000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年度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1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3年4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3年4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3年4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3年4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0*****559 | 沈洁 |
2 | 01*****194 | 张兴国 |
3 | 08*****602 | 北京宏裕融基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4 | 08*****218 | 南京大学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3年4月17日至登记日:2023年4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调整事项
1、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将由34.00 元/股调整为33.93 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9)。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整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苏州工业园区胜浦平胜路67号
咨询联系人:周 丹
咨询电话:0512-62525575
传 真:0512-6252711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江苏南大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