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关于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告编码(2026)052 号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 年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 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28日召开第六届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8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 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针对《2026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 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并根据 相关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2026年2月28日至 2026年8月2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
查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1)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 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124名激励对象存在买 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 自身对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二级市场行情及个人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且其在买卖 公司股票时,并未知悉公司实施的本次激励计划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回购公司股份20,963,478股。回购行为发生时,公司尚未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变动系执行公司2026年6月9日召开的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会、2026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东会议及2026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 司股份方案。自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上述回购 计划的实施,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 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筹划、讨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筹划讨 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人员进 行了及时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核查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 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 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 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