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4月14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7人,代表股份140,787,27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24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1人,代表股份126,434,92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28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4,352,34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62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1人,代表股份11,319,1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4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860,5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80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5,458,57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46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727,57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1,259,41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6%;反对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734,67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26%;反对票52,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1,266,51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353%;反对票52,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47%;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727,57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76%;反对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1,259,41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6%;反对票59,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74%;弃权票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