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坚持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长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促进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及可行性分析、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等做出了认真、审慎分析,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无需编制前次募集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可能存在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风险,公司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同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项承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 《关于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本次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系为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的顺利进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有利于公司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张苏彤 | 赵一方 | 赵锡军 |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