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3-07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于2023年9月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通知,并于2023年9月11日上午10时至11时在公司大会议室以现场会议与通讯表决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及受托董事共9人(其中受托董事0人,通讯表决的董事5人,为魏锋、徐亚丽、张苏彤、赵锡军、赵一方),占公司董事总数的100%,超过半数,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的规定。
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王长春先生主持。会议审议了本次会议的议题,并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3年8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董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为高效、有序地实施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限制
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时取消激励对象资格;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资格和行权条件/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解除限售/行权;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行权/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解除限售申请、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继承事宜,终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
(10)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对本激励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中,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提请审议的相关议案。
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