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4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年12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12月08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6人,代表股份129,796,10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728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119,856,8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370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939,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7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11,523,43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73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84,1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6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9,939,27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576%。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9,686,80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票66,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0%;弃权票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关联股东江帆回避表决。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1,414,13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237%;反对票66,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55%;弃权票2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8%。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59,5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6%;反对票2,662,8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515%;弃权票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9%。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786,8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518%;反对票2,662,8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1077%;弃权票7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04%。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27,045,6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09%;反对票2,673,9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01%;弃权票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0%。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8,772,92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312%;反对票2,673,90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2040%;弃权票7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7%。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