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就长亮科技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2023年5月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3、2023年7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4、2023年9月13日,本次发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审核。
5、2023年10月19日,本次发行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复。
二、本次延长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审议程序
鉴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了保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顺利推进,公司于2024年4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两项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批复规定的有效期截止日(即2024年10月18日)。
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024年5月7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前述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有利于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有效期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批复有效期截止日(即2024年10月18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内容不变;发行人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余 冬 | 薛 阳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