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与执行情况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4年4月16日的公司总股本731,871,6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10元人民币(含税);不使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发股票股利。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到方案实施前公司的股本发生变动的,以变动后的股本为基数实施,保持上述分配比例不变。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3、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1,871,6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9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
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2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1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16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17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16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17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186 | 王长春 |
2 | 00*****073 | 郑康 |
3 | 01*****675 | 肖映辉 |
4 | 01*****847 | 魏锋 |
5 | 01*****816 | 宫兴华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9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16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办法
咨询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
咨询联系人:周金平、史琦咨询电话:0755-86168118-828传真电话:0755-86168166
七、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暨2023年年度董事会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