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业务规则的要求,对长亮科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346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3,187,168股,发行价格每股5.70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417,166,857.6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7,796,796.4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9,370,061.13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就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225号)。
二、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基本情况及原因
根据《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内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258.63万元(含本数),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拟投入募集资金 (万元) |
1 | 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 34,483.02 | 26,133.93 |
2 | “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 | 12,028.79 | 9,190.55 |
3 | 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 | 9,273.33 | 9,114.15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2,820.00 | 12,820.00 |
合计 | 68,605.14 | 57,258.63 |
公司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937.01万元,少于募集资金需求额。根据《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到位后,若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净额,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等情况,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投资项目、优先顺序及各项目的具体投资额等使用安排,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筹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现公司拟对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作出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 (万元) | 调整前募集资金投入额 (万元) | 调整后募集资金投入额 (万元) |
1 | 基于企业级建模和实施工艺的金融业务系统建设项目 | 34,483.02 | 26,133.93 | 25,267.53 |
2 | “星云”数智一体化平台建设项目 | 12,028.79 | 9,190.55 | - |
3 | 云原生数字生产力平台建设项目 | 9,273.33 | 9,114.15 | 9,114.15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12,820.00 | 12,820.00 | 6,555.33 |
合计 | 68,605.14 | 57,258.63 | 40,937.01 |
三、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入金额的决策程序
2024年7月19日,长亮科技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二)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低于原计划投入募投项目金额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同意调整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本次调整不会对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未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是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的,未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中关于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长亮科技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亮科技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投入金额的调整是公司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以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长亮科技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
余 冬 | 薛 阳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