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70人,代表股份137,637,16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0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7人,代表股份129,535,15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3人,代表股份8,102,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64%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64人,代表股份10,691,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3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2,589,1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2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53人,代表股份8,102,0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06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3,454,08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85%;反对票813,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8%;弃权票23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
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李宏广回避表决。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508,11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0943%;反对票813,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616%;弃权票237,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3,454,7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90%;反对票803,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4%;弃权票2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6%。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李宏广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508,78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1032%;反对票803,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93%;弃权票24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3,610,95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51%;反对票814,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6%;弃权票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李宏广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6,664,98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695%;反对票814,6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62%;弃权票7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7,053,194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票408,07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65%;弃权票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8%。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0,107,21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378%;反对
票408,07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69%;弃权票17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5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903,39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38%;反对票2,556,27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73%;弃权票1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0%。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957,41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96%;反对票2,556,27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01%;弃权票17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8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522,04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367%;反对票2,685,55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512%;弃权票429,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576,07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627%;反对票2,685,55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93%;弃权票429,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8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706,922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710%;反对票2,669,67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96%;弃权票260,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7,760,945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5920%;反对票2,669,677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08%;弃权票260,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3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7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