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9月19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3月19日至2024年9月19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共有165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其中,有3名激励对象在知悉公司筹划股权激励计划事项后至公司公开披露股权激励计划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根据公司核查及上述3名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知情期买卖公司股票时仅知悉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并未获悉本次激励计划的详细方案、内容及审议和披露时间,知悉信息有限,该等交易行为系其根据二级市场交易情况做出的自行判断且对相关规定缺乏足够理解所致,其并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或基于此建议第三方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获取利益的主观故意。为确保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出于审慎考虑,该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另有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无法参与本次激励计划。
除上述4名激励对象外,其他161名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及上述激励对象出具的说明,其在买卖公司股票前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个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
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3、《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内幕知情人自查期间买卖股票的说明》。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