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4-10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2栋A座5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11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49人,代表股份143,208,7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63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131,561,3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20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9人,代表股份11,647,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4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43人,代表股份13,944,2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717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4人,代表股份2,296,92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29人,代表股份11,647,3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342%。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34,182,25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3%;反对票483,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5%;弃权票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41%。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9,132,58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679%;反对
票483,2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665%;弃权票11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56%。关联股东赵伟宏、余洋、温馨、郑欣、李宏广、吕燕、周金平、唐静、张炜、陈月阳、常兵、黄定发、张思敏、邓海庚、闫龙、薛泽锋、余路路、丁昊、付燕、李炳煌、樊海、梁龙、史琦、孙汉洲、方一云、张胜利、周佳伟、代富春、嵇志荣、朱继伟、李紫明、黄娇玲、彭曦、李可回避表决。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0,897,361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4%;反对票482,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12%;弃权票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4%。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1,632,913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548%;反对票482,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525%;弃权票9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26%。
关联股东余洋、唐静、张炜、陈月阳、常兵、黄定发、张思敏、邓海庚、闫龙、余路路、刘红卫、丁昊、谢小琴、李炳煌、樊海、梁龙、孙汉洲、吴丽香、代富春、卫宗凯、梁建丰、景永强、刘立昌、吕海刚、颜文成、彭曦、李可、于彦波回避表决。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2,683,016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29%;反对票35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98%;弃权票1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
其中,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13,418,568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00%;反对票357,7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52%;弃权票16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