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5号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长春、李劲松、赵伟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8 号)和《关于对王长春
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69号),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如下违规:
一、公司治理不规范
(一)三会运作不规范
一是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薪酬议案时,相关董事作为
股东担任计票人。部分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时未提交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二是董事会审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中,未明确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银行名单。三是公司未与董事签订合同,明确公司和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的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等内容。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完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未见内幕信息知情人对知情人名单进行确认。
(三)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
公司部分内部制度未及时更新,如《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仍为2012年上市时制定;重大销售、采购合同审批流程与《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不符等。
二、内部控制不完善
(一)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公司销售自有软件一般包括标准软件授权许可和定制开发服务两项内容,部分合同条款未就标准软件授权许可的独立交付、独立验收、独立收款作出明确约定,据此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确认收入存在一定争议,反映出公司销售合同订立相关内部控制不到位。
(二)获取收入确认依据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公司个别软件销售合同在执行过程中,验收标准发生重大变更,但仅为口头协商,未见书面协议等文件佐证,公司自身获取的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反映出公司相关内部控制不完善。
三、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
(一)部分收入确认不规范
公司部分收入确认存在收入记录错误、收入冲回核算不规范、收入确认跨期、同类业务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
(二)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公司应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测算信用减值损失时,存在前瞻性调整不合理、迁徙率考虑不充分等问题,导致应收账款坏账计提不审慎。
(三)部分费用确认跨期
公司部分差旅费、出差补助、房租费用核算存在跨期情形。
(四)部分无形资产摊销归集不规范
公司个别软件系统应用于自身内部管理和项目运营,但相关无形资产摊销按照研发费用进行归集。
(五)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核算不规范 公司个别项目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转回或转销的会计核算不规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1.1条、第5.1.1条、第5.3.3条的规定。
你公司董事长王长春、总经理李劲松、财务总监赵伟宏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信息披露相关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
请你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202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