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华鹏飞(300350)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广红 |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国谋 | 联系电话:0755-83516222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
次数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查询一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现场检查情况
5.现场检查情况 |
(1)现场检查次数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
情况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 4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0次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是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详见本报告“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相关内容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0次 |
(2)培训日期
(2)培训日期 | 不适用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共享云仓项目”和“车货配物流信息平台项目”已终止,“智慧社区运营管理项目”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上述终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已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 保荐机构建议公司结合市场需求、产能规划、 资金情况等,审慎评估募投项目持续推进的必要性、可行性,并及时、充分披露募投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
6.关联交易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1、应收账款金额较大:2023年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为52,187.02万元,存在应收账款逾期或出现坏账损失的风险; 2、公司现金流波动幅度较大:公司上半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856,437.14元,去年同期为-47,997,719.63 | 建议华鹏飞: 1、积极应对行业发展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加强成本费用控制,不断提升技术研发,努力开拓市 |
元,增加16.96%;公司上半年营业收入为196,212,942.37元,去年同期为182,769,623.67元,增加7.36%;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8,820,731.73元,去年同期为-24,086,830.20元,较去年同期减亏21.86%。公司较上年同期业绩有所改善,但仍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3、未决诉讼涉案数量较多金额较大:公司作为原告,于2017年6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高胜涛等八名被告回购公司持有的苏州赛富科技有限公司16.43%股权。一审判决公司胜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江苏悦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截止本报告期末,公司累计收到股权回购款及相应收益4,706.07万元。除本案已经执行到位的金额外,未发现执行人高胜涛、陈安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需等待恢复执行条件成就后继续进行。 公司用于转运往来于北京地区货物的仓库2021年1月发生火灾事故,公司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了传化公司、中建国材公司和百运通公司,请求上述三家公司赔偿公司财产损失及其他费用,其他仓库租赁企业以及货物所有人相继起诉公司、传化公司、中建国材公司,要求三家公司连带赔偿货损以及其他损失。截至本报告 | 场,同时争取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努力降低行业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冲击; 2、对于债务风险,积极催收货款,提升自身偿债能力,通过其他方 式进行融资或改善现金流,优化自身资本结构; 3、对于重大诉讼,积极协调应对,及时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
理通知》,杨阳、李长军申请增加仲裁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已受理李长军、杨阳提出的变更仲裁请求,并将与申请人(未变更)的仲裁请求事项一并进行审理。增加的仲裁请求如下:若申请人在《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中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无法撤销,请求在2018年业绩承诺未完成额范围内,即6,803.05万元范围内,裁定申请人需向被申请人支付的业绩补偿款项数额。目前仲裁已裁决,裁定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度的补偿款金额人民币6,803.05万元,确认申请人无需向被申请人支付2019年度业绩补偿款。2023年8月,公司收到业绩补偿方支付部分业绩补偿款,共计6,008,3
36.00元。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一)IPO时做出的承诺 | ||
1.股东对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股东股份减持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上市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二)非公开时做出的承诺 | ||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有关承诺及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文件真实性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参与非公开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辽宁宏图创展测绘勘察有限公司作出的将逐步减少劳务派遣用工数量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三)其他承诺 | ||
1.业绩补偿承诺 | 否 | 2018年2月27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杨阳女士及其配偶李长军先生签署 了《关于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度业绩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杨阳、李长军向华鹏飞承诺,博韩伟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韩伟业”)2018、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000万元、16,000万元。经审计机构审计,博韩伟业未完成承诺函中承诺的业绩,因此杨阳女士、李长军先生需对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2021年1月8日,中国国 |
2.公司对外投资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此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的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 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 |
王广红 | 刘国谋 | |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2023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