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至2023年9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3年9月13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张倩女士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117,575,4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904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3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7,518,3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89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2%;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表股份57,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02%。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18,3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18,31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14%;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5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振宇、刘崇庆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