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1-14  华鹏飞(300350)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3)094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至2023年11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9:15至2023年11月1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6名,代表股份119,058,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7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2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37%。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2%;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381%;反对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6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崇庆、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