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3-14  华鹏飞(300350)公司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至2024年3月13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3日上午9:15至2024年3月13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的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由于公司董事长张京豫先生因公务原因未能出席,经公司董事会选举,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张倩女士主持。

6、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8名,代表股份119,254,11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20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4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9,037,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1.1639%;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名,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6%;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4人,所持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7,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386%。

7、除因特殊情况并书面请假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8%;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66%;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057,1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48%;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5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166%;反对1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78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崇庆、王振宇

3、结论性意见: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