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鹏飞”、“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认真审阅了《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通过与华鹏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会计师等人员进行沟通,查阅华鹏飞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文件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的方式,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母公司以及全部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内部审计、人力资源、企业文化,各项业务的控制活动包括资金管理、财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募集资金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的要求。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未能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编制不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披露要求,导致财务报表出现重要错报;公司以前年度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要错报需要进行追溯调整;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5%≤错报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10%≤错报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的5%≤错报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营业收入总额的1%≤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5%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5%≤错报<利润总额的10%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资产总额的1%≤错报<资产总额的5%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 缺陷影响 |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 错报<营业收入总额的1% |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利润总额的5% |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 错报<资产总额的1% |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内控评价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
重要缺陷: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隐患;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与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定量标准一致的,参见上文所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及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与内部控制相关的重大事项。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通过对华鹏飞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华鹏飞已建立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和管理发展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公允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广红 刘国谋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