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鹏飞: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4)050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
的进展公告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6日、2024年3月13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鹏飞供应链”)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授权有效期为一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具体详情请见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于2024年2月27日发布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公告》以及2024年3月14日发布的《2024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号、2024-010号、2024-014号)。
二、担保的进展情况
近日,华鹏飞供应链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深圳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华鹏飞供应链流202401号),相应借款由华鹏飞供应链用于自身日常经营,公司、华鹏飞供应链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齐磊先生共同为控股子公司华鹏飞供应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均按出资比例共同对公司承担的连带责任担保提供反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名称: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3年9月11日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3号前海大厦T2栋402-35-3(一照多址企业)
法定代表人:齐磊注册资本:3,077万元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华鹏飞供应链65%股权、深圳市腾达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和徐东分别持有华鹏飞供应链25%股权和10%股权。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承办国际、国内货运代理;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计算机及配件、机电产品、仪器仪表、通信设备及相关产品、电子元器件、钢材、汽车零部件、五金工具、化工原料及产品、日用百货、橡塑制品、纺织原料及产品、鞋帽、工艺品、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木制品的销售;物流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仓储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水果,生鲜(包含鲜活水产品及冻鱼、肉类)的销售;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销售;酒类的批发与零售;进出口贸易;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
2、被担保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3.12.31,经审计) | 主要财务指标(截止2024.3.30,未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227,273,641.72 | 169,208,061.14 |
负债总额 | 160,679,413.02 | 102,215,244.37 |
资产负债率 | 70.70% | 60.41% |
净资产 | 66,594,228.70 | 66,992,816.77 |
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主要财务指标(2023年度,经审计) |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前一季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18,079,244.51 | 2,325,304.23 |
利润总额 | 8,913,454.86 | 468,927.14 |
净利润 | 7,313,785.62 | 398,588.07 |
3、经核查,华鹏飞供应链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协议/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2)贷款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3)借款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
(4)授信期限:自2024年4月23日至2025年3月13日
2、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证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齐磊
(2)债务人:深圳市华鹏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4)担保金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下列两项金额之和:
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1,000万元人民币;前述主债权持续至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产生的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6)保证范围: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3、华鹏飞供应链其他股东与公司的反担保保证函
(1)反担保人一:深圳市腾达新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反担保人二:徐东
债权人: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担保责任、要求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下述金额与反担保人目前持有的债务人股权比例之乘积:
公司根据有关的担保合同代债务人偿还的全部款项(含利息);
前款所述之代偿款自公司支付之日起至本反担保保证人履行反担保责任之日的利息;
有关担保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向公司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
保证期间:自《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五、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2,57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87%。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
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各相关方签署的保证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保证函。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